结社权利和社团条例之间的关系
1、 问:结社权利与《社团条例》有什么关系?
答:结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是人民集体表达意见的首要条件,亦是集会权利的先决条件;通过结社,市民能就著共同的目标和兴趣互相交流意见,继而以具体行动及言论表达。在香港法例中,《社团条例》是与结社自由有最直接关系的法例。
社会秩序与结社自由很多时是对立。若公民组织的目的是为改革政府的体制、政策或看法,政府可以以公共安全为理由而禁止市民组成有关的组织。所以,《社团条例》最令人争议之处,是如何平衡公民权利与公众秩序两者之间的比重。
社会秩序与结社自由很多时是对立。若公民组织的目的是为改革政府的体制、政策或看法,政府可以以公共安全为理由而禁止市民组成有关的组织。所以,《社团条例》最令人争议之处,是如何平衡公民权利与公众秩序两者之间的比重。
2、问:社团条例的重要性
答:《社团条例》(Society Ordinance)的基本精神,除了管治社会上的不同团体和组织外,更要藉以控制各打压社会上的不良份子集结,以免破坏社会安宁和秩序,令公民的生活不会遭受不必要损害和无理的骚扰。但是,所谓对社会秩序构成危险的定义是极为模糊的,这种模糊往往导致为著社会秩序,而扼杀公民组织起来表达意见的权利。
3、问:现行的《社团条例》对公民结社权利有什么限制?
答:1997年的《社团(修订)条例》主要分为两部份;第1至17条主要介绍有关对社团的组成、运作形式、注册等一般性规限,而第18至43条则集中讨论对非法组织的监管、惩罚及三合会组织成员去除会藉方法
等。以下集中讨论前一部份与结社权利较直接相关部分。
一、《社团条例》中各重要字词的定义
1.1、要掌握《社团条例》,先要理解以下重要字词:本地社团(local society) 在香港组织和成立总部或主要的业务地点设於香港的任何社团,分支机构(branch) 就社团的分支机构而言,包括以任何方式隶属於其他社团的任何社团;①外国政治性组织(foreign political organisation)包括:
(a) 外国政府或其政治分部;
(b) 外国政府的代理人或外国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
(c) 在外国的政党或其代理人;
②台湾政治性组织(political organization of Taiwan)包括:
(a) 台湾地区的政府或其政治分部;
(b) 台湾地区的政府的代理人或该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
(c) 在台湾的政党或其代理人;
社团(society 不论性质或宗旨为何的任何会社、公司、一人以上合夥或组织。
社团事务主任(Societies Officer) 社团事务主任和助理社团事务主任由行政长官委任,负责处理香港社团注册事务。通常是警务处处长或经其授权的人士。
1.2、政治性团体(political body)
(a) 政党或宣称是政党的组织;
(b) 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宣传或作准备的组织;
干事(office-bearer) 就社团而言,指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秘书或司库,或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委员会成员或管治组织成员,或在社团或其分支机构担任类似任何上述职位或职务的人;
选举(election)
(a) 为选出立法会议员而举行的换届选举或补选;
(b) 为选出区议会议员而举行的一般选举或补选;
联系(connection) (a)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寻求或接受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的资助、任何形式的财政上的赞助或支援或贷款;
(b)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附属於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
(c)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任何政策是直接或间接由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釐定;或
(d) 在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决策过程中,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直接或间接作出指示、主使、控制或参与。
1.3、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
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所作的释义相同。
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所作的释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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