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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成立社团有什么法律限制

 
一、问:在香港成立社团有哪里法律上的限制?

答: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组织的社团,尽管其总部或主要业务地点设於香港以外,在以下两个情况,社团当作是在香港成立,需要在港注册:1、该社团的任何干事或成员在香港居住或身在香港;2、该社团由任何在香港的人管理或代其收取金钱或社团费。

※ 相反社团出现以下情况的则不能在香港注册成立:
 
1、该社团完全在香港以外地方组织和运作;
2、该社团没有由任何人代其在香港维持或使用办事处、业务地点或集会地点;
3、该社团没有由任何人代其在香港收取或索取社团费。
 
二、问:注册成为社团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任何本地社团(或其分支机构)须於成立後1个月内,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有关申请须由3名干事签署,并须提供以下资料,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干事资料、社团主要业务地点的地址,以及该社团拥有或占用的每个地方或处所的地址。(社团和其分支机构如在任何一项不同时须分开列明)社团事务主任须在作出决定後14天内,以书面方式回覆该社团决定是否接纳其申请。有关社团在未接获通知之前,仍可以继续运作。
 
三、问:法律上对社团名称有何限制?
 
答:《社团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本地社团均不得使用以下名称:1、与已存在的任何社团相同名称或十分相似的名称;2、与社团真正性质或宗旨方面有相当不同的意义,极可能会误导公众的名称;3、带有意思指该社团属於某类别人的名称,但事实上该社团并不属於该类别的人;4、有乡事委员会“rural committee”字眼的名称,但已获民政事务局局长承认为乡事委员会或有关组织者,则属例外。 社团事务主任可向该社团送达通知,规定该社团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时限内更改其名称。并对社团的每名干事均有约束力。
 
四、问:与乡事委员会有关的社团有否特别限制?
 
答:民政事务局局长可运用他的绝对酌情决定权,承认社团是乡事委员会或是一个由多於一个乡事委员会组成的联会或其他组织。任何人如不服决定,在公布後30天内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
 
议上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确认、更改或推翻民政事务局局长所作的该项决定。